聲請付與電子卷證光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MDM,115,聲,64,2026072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7:0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即被告莊玉萱
原始抬頭(逐字)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莊玉萱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簡上字第3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玉萱預納費用後,准許付與本院115年度簡上字第3號案件刑事簡易第二審卷宗之電子卷證光碟(應遮隱莊玉萱以外之人個資),不得轉拷、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3、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莊玉萱(下稱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現由本院以115年度簡上字第3號審理中。茲被告向本院聲請付與第二審卷宗之卷證影本,並表明欲領受電子卷證光碟。經衡酌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與訴訟防禦權應予保障,並應兼顧被告以外之人之個資維護,爰准所請,惟應遮隱被告以外之人個資,且被告於取得後,禁止為轉拷、散布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金芳法 官 宋政達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張以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