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MDV,115,司促,366,20260417,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7:0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債務人呂秀華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366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呂秀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0,912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50%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執有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借款契約,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查債務人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債權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