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414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務 人 林筑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2,009元,及其中69,483元自民國115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筑瑩於113年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債務人迄115年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2,009元整(消費款11,862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57,621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026元整及違約金500元整),及如第一項所示利息未為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MDV%2C115%2C%E5%8F%B8%E4%BF%83%2C414%2C202604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