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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MDV,115,司促,477,2026043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7:0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債務人鄭敬緹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477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務 人 鄭敬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5,117元,及其中71,503元自民國115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鄭敬緹於107年3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債務人迄115年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5,117元整(手續費365元整、消費款71,503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349元整及違約金900元整),及如第一項所示利息未為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