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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MDV,115,司促,522,20260728,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7:0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債務人郭瑞隆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原始抬頭(逐字)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2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周映嫺 債 務 人 郭瑞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86,25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經查,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違約金」記載請求「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之部分,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乃無「每次」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爰駁回「每次」違約之部分。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附表:
項次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備註 1 482,720元 自民國114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4.83% 自民國114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百分之20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2 403,534元 自民國114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6.84% 自民國114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百分之20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合 計 886,2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