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謝森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4,1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謝森雄於民國111年5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4,135元 (含本金49,717元、利息4,418元)及;(1)其中38,701元部份自115年0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64%計算之利息;(2)其中11,016元部份自115年0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79%計算之利息。㈡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115年度司促字第72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701元 謝森雄 民國115年05月16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8.64 002 新臺幣11016元 謝森雄 民國115年05月16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0.7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701元 謝森雄 民國115年05月16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002 新臺幣11016元 謝森雄 民國115年05月16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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