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721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王奎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67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5年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7,67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MDV%2C115%2C%E5%8F%B8%E4%BF%83%2C721%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