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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司促,728 裁判日 2026-07-28 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相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29,47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黃相儒於民國112年11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03日起至民國119年11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6月25日止累計629,470元正未給付,其中609,849元為本金;18,921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72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9849元 黃相儒 自民國115年06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MDV%2C115%2C%E5%8F%B8%E4%BF%83%2C728%2C2026072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