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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MDV,115,司促,764,2026072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7:0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債務人鍾瑩薇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原始抬頭(逐字)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6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鍾瑩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97,9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鍾瑩薇於民國111年11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約定自111年11月7日起至118年11月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5年7月6日止累計397,975元正未給付,其中386,668元為本金;11,30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76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86,668元 自115年7月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7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