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板小,3118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3118號 原 告 彭振隆

被 告 簡瑋伯

莊憲通 訴訟代理人 王學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28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280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沈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吳婕歆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EV%2C114%2C%E6%9D%BF%E5%B0%8F%2C3118%2C20260729%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