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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CEV,114,板簡,2433,20260729,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7:0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彭灶明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板簡字第2433號上 訴 人 彭灶明 訴訟代理人 彭俊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時瑋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