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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異議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CEV,114,板簡,3027,20260729,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7:0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即原告邱以程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板簡字第302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邱以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沈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