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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板簡,812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812號 原 告 李佳欣

訴訟代理人 彭安國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鄒彥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7月31日宣判, 惟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陳怡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

書記官 蔡儀樺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EV%2C114%2C%E6%9D%BF%E7%B0%A1%2C812%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