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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板小,726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小字第726號抗 告 人 許條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華章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時瑋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詹昕容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EV%2C115%2C%E6%9D%BF%E5%B0%8F%2C726%2C20260729%2C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