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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板簡,1815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簡字第1815號原 告 張穎愷 上列原告與被告EFA NURUL LAI LIYAH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郭永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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