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板補,1497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497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被 告 許金環(即許東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5年4月10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東森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0,932元,及自94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經被告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視為聲請時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計算起訴前可得特定之利息、違約金後,應核定為990,40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陳怡親 法 官 呂安樂法 官 郭永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王春森

附表:

項目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小計 本金 250,932 250,932    利息  94/10/2 115/4/9 12% 617,912 違約金  94/11/3 95/5/2 1.2% 1,493   95/5/3 115/4/9 2.4% 120,068 合計 990,405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EV%2C115%2C%E6%9D%BF%E8%A3%9C%2C1497%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