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補字第2214號原 告 黃淑怡 訴訟代理人 林均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飛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李崇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陳又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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