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補字第2243號原 告 尤駿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國佑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李崇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陳又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EV%2C115%2C%E6%9D%BF%E8%A3%9C%2C2243%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