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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斗小,133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斗小字第133號 原 告 許景耀 被 告 吳耀東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210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94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1,73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蔡政軒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DEV%2C115%2C%E6%96%97%E5%B0%8F%2C133%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