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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現金卡消費款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MKEV,115,馬小,39,2026072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7:0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郭光龍
原始抬頭(逐字)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馬小字第3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被 告 郭光龍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馬小字第39號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王政揚書記官 高慧晴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194元,及其中新臺幣30,040元自民國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31,19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書記官 高慧晴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