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12號聲 請 人 郭怡伶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郭名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市○○里○○路00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5年5月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郭名哲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之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由被繼承人郭名哲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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