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告 朱容萱訴訟代理人 趙耀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故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法 官 趙義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 記 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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