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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JEV,115,重聲,66,2026073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7:0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郭達謙
- 相對人廖坤首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郭達謙 相 對 人 廖坤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仟萬元者,徵收2,000元費用;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3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核以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之標的金額為5,184,932元,自應依前揭非訟事件法規定,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 官 許姿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許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