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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交割款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JEV,115,重補,1202,2026073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7:0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口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1202號
原 告 口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佳穎間請求給付交割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4,33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原告如有委任劉芯伶、徐堃硯為訴訟代理人,亦請一併補正提出委任狀。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 官 江俊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書記官 林昀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