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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保固修繕義務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JEV,115,重補,1222,2026073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7:0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黃筠芯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補字第1222號原 告 黃筠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祥銘即祥銘工程企業社間請求履行保固修繕義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 官 江俊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書記官 林昀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