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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重補,1253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1253號 原 告 陳培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少棠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0,05 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 書記官 林昀蒨

附表: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JEV%2C115%2C%E9%87%8D%E8%A3%9C%2C1253%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