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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重補,1312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1312號 原 告 粘富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廷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萬4,34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 書記官 林昀蒨

附表: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JEV%2C115%2C%E9%87%8D%E8%A3%9C%2C1312%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