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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重補,1370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給付月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補字第1370號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訴訟代理人 陳沛筠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乃千間請求給付月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 官 江俊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書記官 林昀蒨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JEV%2C115%2C%E9%87%8D%E8%A3%9C%2C1370%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