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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重補,1390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1390號 原 告 李崇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素枝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1萬1,26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6,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 書記官 林昀蒨

附表: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JEV%2C115%2C%E9%87%8D%E8%A3%9C%2C1390%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