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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JEV,115,重補,1392,2026073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7:0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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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補字第1392號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德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6,3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 官 江俊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書記官 林昀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