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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司他,295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他字第295號 原 告 嚴子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昱潔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 ,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被告 佳昱潔企業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3 法定代理人施駿燁 住○○市○○區○○路00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嚴子杰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原裁定「上列相對人與聲請人嚴子杰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原告與被告佳昱潔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詩茜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V%2C115%2C%E5%8F%B8%E4%BB%96%2C295%2C20260729%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