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世 明
李 和 育
李 良 致 李 錦 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蘇明里等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92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劉 又 菁法官 陳 麗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謝 榕 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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