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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482 裁判日 2026-06-24 案由:租佃爭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李 瑞 文 李 清 水 李 慶 賢 李 嘉 宏 李沈美花 李 順 興 李 世 仁

李 世 明

李 和 育

李 良 致 李 錦 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蘇明里等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92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劉 又 菁法官 陳 麗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謝 榕 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8%81%B2%2C482%2C20260624%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