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再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V,115,台聲,511,20260717,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7:1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魏永彬
原始抬頭(逐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合眾汽車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本
院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89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且應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89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敘明該確定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陶 亞 琴法官 呂 淑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郭 金 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