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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司促,1485 裁判日 2026-06-24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485號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務 人 羅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1,278元,及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69,384元,及自100年5月17日起至日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0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5,367元,及自10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88%計算之利息,暨自100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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