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514號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債 務 人 鄭有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419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4,692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0,892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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