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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司促,1523 裁判日 2026-06-26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523號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劉名珏 債 務 人 楊世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851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日計付4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另預借現金等交易手續費用1,200元亦請一併負擔,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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