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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司促,1563 裁判日 2026-06-26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6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田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4,7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田惠珍於民國114年07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4月12日止未受償之利息20328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16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2871元 田惠珍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4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10%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TDV%2C115%2C%E5%8F%B8%E4%BF%83%2C1563%2C20260626%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