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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TDV,115,司促,1570,20260626,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7:1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債務人鍾雲山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570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鍾雲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532元,及自民國94年3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20%,及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鍾雲山於民國90年12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