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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司促,1571 裁判日 2026-06-26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7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高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40,2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高雅玲於109年04月1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14元 高雅玲 自民國115年04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537836元 高雅玲 自民國115年0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1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537836元 高雅玲 自民國自115年03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TDV%2C115%2C%E5%8F%B8%E4%BF%83%2C1571%2C20260626%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