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TDV,115,司促,1627,2026072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7:1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公司/法人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27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梁祐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湯金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已於民國114年7月28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