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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繼,368 裁判日 2026-07-27 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繼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黃思融 黃以勒 兼 上 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文怡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潘藝元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被繼承人潘藝元生前最後設籍址為臺北市○○區○○里00鄰○○○路0段000巷0○0號,有被繼承人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應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陳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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