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為失蹤人公示催告,裁定如下:
准對失蹤人劉羚涓(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路○段000巷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前項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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