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ULDV,115,司促,4155,2026072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7:1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1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張薇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承霖即蔡文慶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蔡承霖即蔡文慶住臺中市大雅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