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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司拍,81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斗六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傳周 代 理 人 阮亮碩 相 對 人 黃靖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靖端與債務人張俊安於民國106年8月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96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7月27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張俊安於106年8月3日邀同相對人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3,300,000元,詎自115年3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1,87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放款交易查詢單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5年7月6日雲院仕非信決115年度司拍字第81號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惟相對人、債務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4年6月4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81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斗六市 斗六一 723 90.78 全部 重測前:斗六段185-109地號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81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762 斗六一段723地號 雲林縣○○市○○路000巷0號 2層加強磚造,住商用 一層41.16 二層52.15 騎樓10.50 電梯樓梯間 9.66 113.47 全部 重測前:斗六段1786建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ULDV%2C115%2C%E5%8F%B8%E6%8B%8D%2C81%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