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楊秋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0,74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91,7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0,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魏輝碩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ULDV%2C115%2C%E8%A3%9C%2C219%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