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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補,219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19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俐煒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秋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0,74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91,7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0,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魏輝碩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ULDV%2C115%2C%E8%A3%9C%2C219%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