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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訴,828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28號 原 告 陳志弘 覃佩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馨月律師 陳樹村律師 被 告 宋潔琳 羅巧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代昌律師 陳奕豪律師 蘇淯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主張被告涉嫌誣告刑事案件(本院113年度自字第4號),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而於民國115年3月4日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查上開刑事案件業於115年7月23日判決,有該判決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蔣禪嬣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TDV%2C113%2C%E8%A8%B4%2C828%2C20260729%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