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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司聲,225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傅世元 相 對 人 黃松江 楊秋美 陳曉卿 陳曉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即明。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14年度旗簡字第91號民事判決,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115年度簡上字第98號審理中,業經本院職權查詢案件繫屬無訛,是上開案件尚未確定,尚不生執行力,本院即無從依聲請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TDV%2C115%2C%E5%8F%B8%E8%81%B2%2C225%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