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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重訴,90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0號 原 告 林婉葶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複 代理人 江詠涵律師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胡庭嘉 徐一帆

主 文

本件前已裁定改行獨任審判程序,即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宣示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0月12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珮喬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DV%2C113%2C%E9%87%8D%E8%A8%B4%2C90%2C20260729%2C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