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胡庭嘉 徐一帆
本件前已裁定改行獨任審判程序,即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宣示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0月12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珮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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