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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訴,1001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0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梁俊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船防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惟英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DV%2C114%2C%E8%A8%B4%2C1001%2C20260729%2C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