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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聲,2824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8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即 被 告 蘇冠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冠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項保證金之沒入,應依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蘇冠諭因傷害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115年度執字第2425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字第00000000號)。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載之事實,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書3紙、送達證書6紙、該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2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1份、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1紙等附卷可稽;而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1份附卷可按;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陳映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DM%2C115%2C%E8%81%B2%2C2824%2C20260729%2C1